台灣產物保險 |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 「旅程取消費用保險」 |
國泰產物 「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
南山產物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 |
安達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個人保障型) | |
保額限制 | 最高50萬,可以投保全部已支付的機票或行程費用。 | 最高3萬 | 網站未說明,請洽官網或保險公司客服 | 網站未說明,請洽官網或保險公司客服 | 網站未說明,請洽官網或保險公司客服 |
保險期間 | 從投保當日即可獲得保障至旅遊結束,建議下訂行程後立即投保。 | 網站未說明,請洽官網或保險公司客服 | 網站未說明,請洽官網或保險公司客服 | 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三十日內 | 站未說明,請洽官網或保險公司客服 |
突發重病或懷孕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身故所致者。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罹患疾病或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身體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立即住院治療者。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疑似或確診感染傳染性疾病經醫師診斷需隔離治療者。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因初次被診斷出懷孕者。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因妊娠併發症,且經醫師診斷不宜繼續原定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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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遭遇重大傷病經醫師診斷不宜旅遊行程而需醫療或休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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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其親屬、合夥人(不包括隱名合夥)或同行夥伴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者。 |
在保險期間開始前十四日內,被保險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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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氣候因素影響 |
被保險人旅行活動出發前三天內,住居處所發生火災、或水災、颱風、地震等天災事故所致者。 出發地或旅行地所在地氣象部門發布自然災害警報致無法繼續原定行程者。 旅行地發生火災、或水災、颱風、地震等天災事故所致者。 |
被保險人住居所之動產或不動產(住居所需登載於保單上)因火災、爆炸、颱風、洪水、及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之碰撞,致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25萬元以上者。 | 無 | 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在預定旅程 開始日前七日內,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者。 |
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在保險期間開始日前七日內,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25萬元者。 |
罷工、暴動或被劫持 |
被保險人被劫持、綁架致無法繼續原定行程者。 出發地或旅行地發生戰爭、內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暴動事故所致者。 |
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區被宣佈為疫區、災區或戰區者。 | 無 | 在預定旅程開始前七日內,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其預 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傳染病、暴動或民眾騷擾。前開所稱「傳染病」係指國際衛生組織所指 定之傳染病。 |
在保險期間開始前七日內,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其預 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傳染病、暴動。 |
交通工具延誤或拋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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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旅行活動出發前,因所預定乘坐前往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其既定班次延誤或取消,致無法繼續原定行程者。 被保險人旅行活動出發前,因自行駕車前往途中車輛意外拋錨需救援公司救援,致無法繼續原定行程者。 |
無 | 無 | 無 | 無 |
身份證件遺失或被拒 |
被保險人因簽證被拒簽或被拒絕入境致無法繼續原定行程者。 被保險人旅行活動出發前,因有效身分證件遺失致無法繼續原定行程者。 |
旅行文件遺失、被偷竊、搶奪或強盜。 被保險人因以證人或鑑定人之身分被法院傳喚出庭者。 |
無 | 無 | 無 |
擔任訴訟之證人或接受強制檢疫 |
無 |
無 | 無 | 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或接受強制檢疫。 | 在保險期間開始前七日內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或接受強制檢疫。 |
特別不保事項 | 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不予承保。 依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例如:航班已取消或已延誤...),其契約無效。 提醒您!投保時被保險人必須身在台、澎、金、馬地區,才可以投保本保險。 投保前,請確定已支付部份或全部旅行費用(如:機票、住宿、旅行社證明...等),如發生理賠情事,未能提出相關費用證明,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給 付 項 目】已支付予旅行社、旅館或交通業者而未能取回之保證金、或已預付而無法取回之費用、或依照旅行契約仍須負擔之費用。 已支付之簽證費或預防針注射費,但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不適用之。 |
被保險人、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死亡或病危者,該疾病發病或該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於本契約締結前。 |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航空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 二、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 三、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知保險事故已發生。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 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可由旅館業者、航空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 二、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 三、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 四、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之事故。 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 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 |